195.现金和支票管理办法(1 / 2)

(1)现金管理办法

①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,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。

②各单位向银行送存现金,必须如实注明来源;支取现金,必须如实写明用途。

③派人到外地采购时不允许携带现金,只能通过银行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。

④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现金账目,详细记载现金收付,账款要日清月结,做到账款相符。

⑤不准用“白条”顶替库存现金;不准私人借支公款;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;不准假借用途套取现金;不准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;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;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。

⑥收入的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,距离银行较远或交通不便或现金不多的单位,可按具体情况,同银行商定交款时间。

(2)支票管理办法

支票结算方式是指付款单位开出付款凭证——支票,通过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一种同城结算方式。支票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两种。使用支票有以下几项具体要求:①支票应由财会部门负责统一管理,指定专人保管和签发。不准出借支票或转让给别的单位、个人使用;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保管或代为签发,以确保资金的安全。

②支票要按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、有效期和编号顺序签发使用,并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,完整、清晰地写明开票日期、单位账号、收款单位名称、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,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。如支票金额填写错了,应予作废,不得涂改。作废的支票不准撕毁或丢失,注销后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。其他项目更改时,须加盖印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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